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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3月1日星期四

回應市民對本人在雙非及居留權問題上 建議修改基本法的問題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回應市民對本人在雙非及居留權問題上 建議修改基本法的問題

今日發現banner上有人張貼了一張紙條(而且系用膠水,根本清除不了)
文中說要尊重法治,不要修改基本法

先講講本身banner的內容,內容是指要求修改基本法,阻塞雙非問題
正正是我們尊重法治,明白現時的法例未有充分去阻塞雙非的問題,所以我們建議在修改法例入手,
當法律未能夠滿足社會需要,就需要作出修定 / 增減
例如50年前電腦不如今天普及,所以有關電腦犯罪的條文在世界上少之又少
所以修改基本法,是合情合理的

我們尊重法治
所以不會輸打嬴要,要求人大釋法, 釋法每每就有利政府施政作出所謂的解釋,是否合乎法治,不能有統一的說法

人大釋法的特點就是”,由一班老前輩憶述立法原意,不用理會香港人的意願
修改基本法,由政府帶頭進行諮詢,經過香港人的討論,得出普遍市民認同的結論作為籃本
兩者比較,就是後者有香港人參與,得出合乎香港現時及未來需要的法律,前者……

再說香港人為保護自身利益而要求修例,有什麼好爭辯呢?
香港人沒有必要因為立法者的舊思維 / 1982年的立法環境,忍受我們不想見到雙非衝關衝急症室的情況

醫護人員亦是人,他們每天都要疲於奔命在急症室接生 / 眼見一個又一個因為沒有得到基本產前檢查的小生命,出生時有種種問題導致死亡 / 染病,.這又對醫護者公平嗎

講番banner的問題,每次印banner的支出系非常之大,加上banner上有我地電話地址email,是旦一個方法都搵到我地傾,唔需要obanner上貼大字報架

2012年2月11日星期六

不理解胡漢清的論點

明報11/2/2012新聞,胡漢清指部分內地孕婦持合法工作證來港工作,理應可以合法入境,行政措施可能不合法。
但是,每個地方的入境部門都有獨立的權力拒絕外來人士入境,這是合法的。
胡到今天都要解開基本法的原意稿,作為一名香港人,到了這幾天才知道基本法起草時有這樣的文件,是真是假,市民各有想法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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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措施堵雙非 胡漢清指或違法
對於特首曾蔭權指堵塞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行政措施漸見成效, 資深大律師兼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(圖)質疑,行政措施可能不合法,或會受到法律挑戰,促政府交代背後法律基礎,建議根據基本法立法原意及修訂本港法例解決問題。
胡漢清解釋,由於部分內地孕婦持合法工作證來港工作,理應可以合法入境,但行政措施對內地孕婦入境設限未必合法, 7 個月身孕、沒有預訂牀位就不准入境。若她說不是來港產子,而是做生意,合法來港但被拒,她一定會(對政府)司法覆核!」
涂謹申:有權拒絕
旅客入境
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表示,不認同以行政措施阻雙非孕婦入境可能會構成違法。他說,法例賦予入境處長酌情權,一旦懷疑旅客入境意圖,有權拒絕旅客入境。他說,即使有內地孕婦以各種簽證入境,入境處若對其動機有懷疑,一樣有權拒絕她們入境,即使有司法覆核,法官亦會考慮入境處是否有足夠理據拒絕。
有資深入境處人員表示,若有內地孕婦以有效簽證來港讀書或工作並取得身分證,她們均有權來港,出入境人員會根據紀錄判斷是否讓她們入境,至於持短期旅遊簽證入境人士,入境處人員最近對於孕婦已經作出了更嚴謹審查。


2012年1月30日星期一

與時並進 修改基本法 解決居港權問題

128日,我同黨加到政府總部請願,要求正視雙非的問題,在我個人立場,每個地區的資源應先照顧本地人的需要,如孕婦床位上,必須照顧本地孕婦為前提,再者是港人配偶,最後是外來人士,所謂的照顧不單單是一個床位,並且考慮分娩前後的安排。
事實上修改基本法不是洪水猛獸,有時間再作詳述。



2011年12月12日星期一

經典相

近日要找基本法的資料,看到這一張圖片,
疑似有一個涂謹申,今日有時間問左佢

答案:系,
(    當年個個都帶鍋形眼鏡 XD   )

2011年10月27日星期四

民主黨 2011年10月19日 在立法會就外傭居港權的發言原文

    外地家庭傭工對本港的經濟貢獻,是無可置疑的,外傭協助和分擔了大部份家居工作,釋放了本港很多家庭的勞動力,令他們可以專注工作,一旦沒有了外傭,極難想像香港會有今天如斯繁榮。在感情上,很多家庭視外傭猶如家人朋友,相知相交,不少外籍「桃姐」睇住少爺仔大的情節,也是日復日,年復年在上演著。

    但是,外傭是否享有居港權,值得平心靜氣來探討。民主黨認為,每一個政府都會有自己一套的人口和移民政策,對於吸納那一種人士成為當地居民,是因應該地經濟、社會環境和勞動市場結構來決定。環顧其他國家,也自行劃定了那些人士可以定居,能夠入籍,當中有採取計分制的,例如加拿大、澳洲、紐西蘭等,視乎當時需要那一類人士或技術專業,就會加分,所以,如魁北克省就曾給予不少有電工資格的人士有移民的機會,其他有時候如水喉匠、起重機操作員以至廚師,其移民機會較其他專業例如金融和從事資訊科技的更高。至於美國,除了家庭團聚和專業移民類別外,另外也有外人不容易明白其政策理念的抽簽制度,按該制度,不分種族、工作類別或社會地位,中簽後,就可以移民美國,但是,數額也很有限。

至於香港的移民類別,數量最多的是來自單程証,社會上一直有聲音,要求特區政府有權審批單程証中那些人士可以優先來港。而當局有完全自主權處理的移民政策,最明顯的例子就是2006年特區政府推出的「優秀人才入境計劃」,該計劃是透過審核,選取對香港有助的人士來港定居,數目既少,資格也有限制。過去三年,只有不足千五人可以成為香港居民。

至於香港的外傭政策,一直以來並非移民政策,不涉及基本人權或種族歧視。如果將來這個政策有重大變動,把透過僱請外傭,變為可以移民的一項工作類別,那在此之前,社會必須深入討論,這些變化會對香港未來的人口結構、就業市場、教育和醫療等帶來那一些影響。

    十年前,立法會曾經審議 <<2001年入境(修訂)條例草案>>,當時草案旨在規定持有特別加注因公來往香港、澳門特區通行証的內地公職人員,以持證人身份在香港逗留期間,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。當時民主黨是反對草案恢復二讀,但是反對原因是基於對這條草案的法律原則、技術和是否符合憲法等均有保留。但是,從政策上,民主黨是不同意這些中方駐港公職人員可以藉此成為永久性居民,在當時恢復法案二讀辯論,本人也特別說明了此點。

    正如中央駐港解放軍和其他中央駐港官員,來港是以工作為目的,而非為了在港永久居留,民主黨認為,外傭來港是工作,不是以這一種工作類別來移民。

    至於居港權的案件,如基本法條文與其立法原意和相關政策有差異,導致法庭認為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而裁決政府敗訴,民主黨認為,如有需要,應以修改基本法解決有關爭議,我們重申,民主黨反對以人大解釋基本法來處理問題。
   
    香港的成功,是因為我們的依賴法治,今次,有市民以司法覆核方式來釐清法例,這是最基本的權利。司法獨立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,正是香港的核心價值,所以,尊重法治,遵守法治,維護市民提出訴訟的權利,民主黨堅決捍衛。任何對提出訴訟人士有情緒上的批評,既火上加油,也無補於事,亦在在影響法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