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6月18日
填補立法會出缺議席的安排意見書
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出,建議如立法會議席在任期中出缺,有關出缺由獲最大餘數得票的候選人名單的首名未當選候選人填補。
就有關填補立法會出缺議席的安排本人有以下意見:
當局未有考慮新登記選民的投票權
現時的立法會選舉以4年為一任期,在4年任期內如有出缺情況,應盡快作出補選,合資格的選民可在當刻選出個人認為最能夠代表他們的候選人,爭取進入議會,過程是由選舉產生。
當局的新建議阻撓民意,剝奪選民首次投票權。在選舉事務處網頁的資料中得知,2006年至2010年的選民人數持續上升,相信隨著市民的公民意識有所提升,人口年齡增長及新移民成為永久性居民等環境下,選民的數目將會有顯著的增加。
反過來說,受到當局的新建議,被剝奪首次選舉權的選民人數只會有增無減。
2006- 2010年登記選民人數
年份 | 登記選民人數 | 增加人數 |
2006 | 3,185,927 | |
2007 | 3,295,826 | 109,899 |
2008 | 3,372,007 | 76,181 |
2009 | 3,373,342 | 1,335 |
2010 | 3,431,592 | 58,250 |
(資料來源,選舉事務處網頁)
該建議與基本法有所衝突 可能帶來具司法覆核
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,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在當局的建議中,明顯奪去選民在任何一次立法會補選的選舉權,屆時會否引起就選舉權的司法覆核,當局在有關的文件中未有詳細的交代。當局有否已經作出詳細的分析,理應向公眾說明。
綜合而言,選舉是民主社會中,最和平表達個人意願的權利之一。香港人珍惜每次的投票權,投票與否,投票取向均是選民的權利。作為負責任的政府,不應以任何手法,不合理地奪取選民的投票權。
本人重申,強烈反對當局建議的填補立法會出缺議席的安排。
李偉峰
2011年6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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