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2月25日星期三

錢從何來?未有講過。

今早到立法會就財政預算案請願。記者問我:財爺話會撥錢畀受佔領行動的商戶。
我當時回應:財爺點知邊間商戶受影響?由個別商戶申請,還是有人點名推薦畀政府?
而且在佔領行動中確有商戶賺錢,又點計?
加上現時油尖旺區議會夾團體出左好多BANNER,廣告,搞SHOW,錢從何來?未有講過。

2015年2月17日星期二

[南丫海難事件] 南丫海難兩船長判囚應盡快追究海事人員

[南丫海難事件] 南丫海難兩船長判囚應盡快追究海事人員


南丫海難兩名涉案船長審結, 「海泰號」船長黎細明、「南丫四號」船長周志偉分別被判囚8 年和9 個月。黎、周二人駕船,未能避開相撞導致大量傷亡,他們按情節程度擔負了法律責任,不過,這宗奪去39 條性命的慘劇,除了船長有責任,由上訴庭法官倫高明主持的海難調查報告指出「南丫四號」水密門有問題,運輸及房屋局對海事處調查的報告,亦指出海事處人員船舶管理制度「重重出錯」,這些情况與慘劇有沒有直接或間接關係,當局應該盡快交代和處理,終結整件事。
「南丫四號」無水密門是否導致迅速沉沒待釐清
「南丫四號」與「海泰號」相撞後迅速下沉,經調查和法庭審理揭露的資料和情况,原因主要包括兩項。一是發現「南丫四號」的水密艙沒有裝上水密門,撞船後,水密艙因為湧入大量海水而迅速沉沒;另外,兩船相撞後,本來互相倚靠,而「海泰號」很快就離開,專家作供時認為「南丫四號」因此失去承托而迅速下沉,法官祈彥輝在判刑時指黎細明的行為低於專業水準,或許由他的駕船離去可以反映出來。
黎細明已經為處理失誤付出代價,不過,水密艙的情况與慘劇有多大關連,仍未釐清。2013 年5 月,本報曾經報道海事處測量船「水文一號」在2003 年3 月維修時入水沉沒,調查後發現這艘測量船的水密艙鑽穿了兩個洞,讓電線和燃料管穿過艙壁,結果導致水密艙漏水,海水湧入相鄰兩個水密艙, 「水文一號」因而沉沒。
當時有關內部調查報告,建議海事處檢查同類船舶的水密艙, 「南丫四號」較「水文一號」建造更早,水密艙設計類似,若海事處按報告建議,糾正建造時與圖則不符而埋下的隱患,則「南丫四號」與「海泰號」相撞後的結果或許就會不一樣;只是,海事處對傳媒查問有沒有按建議檢查同類船舶,並未回覆。海事處的迴避取態,只能推論並未按報告建議開展檢查,因為若有相應行動,海事處理應答覆,沒有隱瞞之理。倫高明主持的調查報告,已經確定「南丫四號」的水密艙並沒有裝設水密門,因此,海事處人員涉嫌失職的可能性很大。水密艙的情况與「南丫四號」迅速沉沒有多大關係,是這宗慘劇的待解之謎。
海難調查報告對海事處的批評,涉及工作馬虎(例子如驗船)、漠視法例規定(無兒童救生衣)和監督不力(圖則不符船體結構)等,加上「水文一號」的前科,連串事態說明並非個別孤立事件,而是反映了海事處的部門文化、權責和問責制度都出了問題,是涉及人為因素的結構性問題。
另外,運房局在海事處成立小組,就海難進行的內部調查,報告有430 頁,另有399 個附件,當時運房局以警方已經展開刑事調查、為免妨礙調查及紀律程序為由,未公開整份報告,只發表了另行撰寫的30 頁摘要報告;因此,海難慘劇是否與海事處人員疏忽職守、顢頇無能有關,仍待釐清。小組在摘要報告指出,有17 人(去年4 月時包括13 名在職、4名已退休人員)過去在執行與「南丫四號」相關職責時失職或行為不當,建議採取紀律行動懲處。不過,這17 人是什麼職級、負責什麼工作、失職情况、是什麼人等,迄今仍未有交代。
懲處17 名失職人員公布內部調查報告
兩名涉案船長的刑事責任已經確定,當局應該加緊處理海事處人員的紀律懲處,若有人涉及刑事責任,也應盡快決定檢控,以彰顯公義。另外,當局應該交代什麼時候公布海事處的內部調查報告,讓公衆審視當局的處理是否大公無私和不偏不倚。
關於此事,還有一點值得討論。雖然當局已經空降政務官領導海事處,但是這類專業職系部門,涉及專業技術知識,單靠空降政務官或私人機構管理者,也難以洞察運作毛病何在。更重要的是,海事處的問題極可能只是政府眾多專業部門的冰山一角,過去屋宇署、機電署在塌樓、嚴重電梯意外中也被指監管不力,可見政府內部對專業部門的監督,可能存在系統性的問題。
政府現時主要靠審計署、申訴專員公署等對政府不同部門做內部審核,不過,審計署亦只能檢視部門的衡工量值事宜,正如審計署過去曾經發表關於海事處的審計報告,但是只能找出意外調查率、停泊位招標等問題,至於導致這次嚴重海難的種種荒謬行徑,審計署也未能察覺。因此,政府在監察專業部門時應適當地引入外力,例如邀請獨立學者、專業學會代表等,再輔以資深政務官協助,建立一套嚴謹的「專業審計」制度,避免海難、塌樓、墜升降機等事故再次發生。

2015年2月12日星期四

寫揮春@富榮花園第二場

落雨帶傘 出入平安
涂謹申團隊寫揮春
2月13日,下午5時
旺角海泓道富榮花園